在审判实践中,基层法院研究室职能作用一直未引起普遍重视,研究室职能普遍弱化,人员老化,职责不清。在法院机构改革的新形势下,如何进一步发挥研究室职能作用,更值得探讨和思考。
一、基层法院研究室的性质
关于基层法院内设结构的设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调查研究是审判工作和法院其他各项工作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了解情况、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实现正确决策,指导工作,正确执行法律和政策,做好审判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的重要保证;强调研究室是一个综合性的审判业务部门,其人员属于审判业务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要求应建立、健全基层法院研究室。基层法院设置研究室的目的,是为了不断总结审判工作经验和改进、完善审判管理制度的需要,更好地发挥审判职能作用而设置的。研究室的工作既涉及到个案适用法律疑难问题的研究,又涉及司法审判理论和本法院重大司法决策的分析、研究,为其提供是否可行的论证和理论支持。因此研究室是业务部门性质。
二、基层法院研究室工作范围和职责
最高法院在《关于加强人民法院调查研究工作的规定》中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调查研究机构的主要具体职责是:1、提出开展调查研究工作的建议和计划;组织落实本院领导或者上级法院指定、委托的调查研究课题任务;协调本院审判庭和其他部门开展综合性的调查研究活动;组织交流和推广调查研究成果;2、总结审判工作经验,为领导科学决策和宏观指导提出意见和建议;3、办理解答或者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本院和下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具体适用法律问题的有关事宜;4、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的研究、修改工作;5、起草有关审判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掌握审判工作综合情况;6、承担司法统计、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工作;7、协助院领导开展审判工作管理,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研究室人员必须接触审判实务,熟悉审判业务和审判管理。除细致地调查实务中诉讼程序的具体运作情况外,还应深入了解、分析不同部门对程序操作的差异,调研工作所应具备的知识和技能,远非上面谈到的法学学科所能涵括。除管理学、法学、文学等学科外,还应了解并能运用计量学知识,因为在分析过程中要涉及到抽样数量的科学性。另外,研究工作中还可能对完成任务所需人力数、技术设备量等配量问题有涉足。
三、基层法院研究室工作现状
(一)、重视不够
有的同志甚至包括少数领导同志不能正确处理好调研与审判的关系,没有认清调研工作是审判工作、队伍建设、法院改革等诸项工作的基石的道理,只强调审判工作,忽视调研工作,认为调研工作是可有可无的事,对于调研任务有应付了事的心态,法官资格评定、晋升、晋级等考核的尺度也主要看办案数量,而与撰写了多少调研报告、学术论文无关。对调研工作的这种认识、态度,阻碍着调研工作水平的提高,这种认识和态度必须革除。调查研究是一项基本功,要乐于深入调查,又勤于艰苦研究,善于通过调查研究,处理矛盾解决困难。调研不仅要为司法决策服务,还要在决策的实施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调研的目的绝不仅仅是制定出台某项政策,而是要通过司法决策的有效执行,解决法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其实,我们现行的法官数量为数不少,但高素质的法官并不多,“专家型”、“学者型”法官更是凤毛麟角,这与不重视调研有一定的关系。试想,一篇法学论文不会写的人照样当到级别较高的法官,怎么可能办出有分量的“精品案件”呢?
(二)、职能过多
基层法院研究室的职能过于庞杂,除了调研工作以外,研究室还要承担法院信息、法制宣传、综合文稿、司法统计等项办公室工作。研究室人员承担过多额外工作,造成调研力量分散、薄弱,专门开展调研的时间十分有限,调研工作职能无法正常发挥,从而影响了调研工作的顺利开展。导致这种情况原因在于对研究室职能作用上存在模糊认识。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文件中曾多次强调:“研究室是法院的业务部门”,它是人民法院内设的专门从事与审判有关的调查研究工作的机构,其任务是研究和解决在司法实践中遇到大量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探索司法体制改革、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办公室的职能则不同,它的主要职能是行政管理、后勤保障,发挥协调作用。
作为业务部门,参与疑难案件的审理也是研究室的一项工作职责,但实际上,绝大多数法院研究室人员均不能参与案件的审判工作。非专职调研人员忙于审判业务,无暇顾及通过办案来收集、总结审判中存在的法律问题,而专门的调研人员又远离审判工作。这种情况势必造成办案与调研严重脱节。由于无法通过接触办案实际发现具有实际指导意义的调研专题,造成调研资源的大量浪费。
(三)、研究室人员配备不足、水平不高
目前,不少基层法院在人员有限的情况下,往往在人员配置上向审判一线倾斜,调研工作缺少组织保证。由此导致研究室人员少,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加上对研究室人员待遇落实不到位等问题,许多有能力的人员不愿进入研究室,致使人员数量与工作任务严重不协调。由于繁重额外工作任务,很多法院不能配备专职调研人员,即使配备了也为数较少。如此,大量“低水平重复建设”的调研文章的出现就不足为奇了。
(四)、研究深度不足
何谓“创新意识”,即调研工作要突出前瞻性和创造性。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是人民法院工作蓬勃发展的力量源泉,调研工作只有具备前瞻性和创造性才有存在的价值,然而,目前的调研工作还不同程度地缺乏前瞻性、指导性和针对性,相对于日益活跃的司法活动来说还存在着滞后性。我国的法制建设还不够完善,一些问题尚未从法理上阐述清楚,一些法律适用问题尚处在探索阶段,一些司法改革设想还缺乏必要的理论支持和制度保障。这些都需要调研人员加倍努力,创新开拓,对各项司法活动进行探索,从理论高度理清工作思路,解疑释惑,指导具体的司法实践。基层法院的调研人员尚不能主动结合工作的疑点、难点、热点来确定调研课题,不能深入挖掘自身的调研点。大量调研文章均是对以前的工作成果修修补补、剪剪贴贴,同一篇文章稍稍改头换面便作为新的调研成果。
何谓“精品意识”,
基层法院研究室职责、现状及对策
2027-12-19 13:5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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