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一首《懂你》风靡全国,素有爱心大使称号的著名实力派通俗歌手吸毒案被新闻媒体炒得沸沸扬扬。
其妻容留吸毒案也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其妻当庭否认吸食K粉,丈夫则书面证言:妻子组织朋友聚会,自己到场发现妻子和其他两人一起吸食K粉。面对铁的证言,其妻哭述道:“他说的不是事实”。其妻最终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
从法律角度看他维护的是法律的尊严,是值得褒扬的行为。但他揭发检举是出于诚恳悔罪的真意和公民的正义感还是出于夫妻反目推卸责任不得而知,无法揣摩。但是,媒体和舆论界并不认可这一大义灭亲之举,有的用“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来讥讽调侃,有的网友直骂他是“叛徒”和“负心汉”。一纸证人证言维护的是法律的公平公正,触动的是人性良知和道德底线;义无反顾抛弃的是亲情,真正解脱的是自己,孰是孰非结论难下。
如何看待亲人间的揭发检举?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夫妻、父子兄弟姐妹之间都有互相作证的法定义务,法不容情,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说的就是这个道理。但是,歌手的行为为何炒得沸沸扬扬并受到质疑值得探究。
众所周知,“文革”时期以阶级斗争为纲,亲人间“划清阶级界线”使夫妻反目,父子相悖,亲情丧尽,成为“伤痕文学”表现的主题,留给一代人永远的伤痛。揭发还是庇护就像逻辑学中的“二难推理”,对错难料,精神备受折磨,常人难以选择。
“亲亲相为隐”。亲人犯罪互相隐瞒不向官府揭发是中国古代崇尚的伦理道德。孔夫子说:子为父隐,父为子隐,卑亲属为尊亲隐(子为父隐,妻为夫隐)这是无条件的。但有些朝代也是有法律限制的,如汉宣帝时规定:子首匿父母,无罪;父母匿子,一般也是无罪,只有触犯死罪才“上请廷尉以闻”由皇帝裁决。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制的健全,“亲亲相为隐”在近现代被作为封建意识受到法律和道德伦理的彻底否定。
“亲亲相为隐”并不是中国封建社会独有的产物,在国际上也曾通行。现行的《法国刑事诉讼法》、1994年《德国刑事诉讼法》、1988年《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均规定:近亲属可拒绝作证;即使自愿作证也有权不宣誓担保证词无伪。德国和意大利还规定,法官一般不得就有损于证人亲属名誉的事实发问,还应告知有权拒绝作证,不得强迫、恐吓其作证。1937年的民国《民事诉讼法》第307条也有类似规定,这是东方中华法系与西方罗马法系的不期而遇和自然相通。
资本主义国家如此,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也有类似制度。前捷克斯洛伐克、前波兰、前保加利亚的法律均规定:为帮助近亲属而实施包庇藏匿罪犯、知犯不举、伪证或者湮灭证据、代替受刑、隐匿赃物等行为均不处罚或者减轻处罚。
我国现行法律没有类似规定。亲人间揭发检举符合当代法律至上的崇高原则。作证提高了破案率,为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这种维护正义的代价较大,它触及了人们的情感神经,碰撞的是人类的血脉亲情,往往使当事人陷入内心矛盾的痛苦中不能自拔。这种“情”与”“法”的博弈,是当事人一时无法逾越的鸿沟。
包庇是违法犯罪行为,揭发检举是公民的法定义务。对亲人的不法行为是包庇还是揭发检举取决于个人,他人无法干涉。遵守法律是公民的义务,遵守道德和维系亲情是人性所在,守法也要讲亲情,我遇到这样的事件可能更彷徨,也可能不知所措。
还是奉公守法,恬淡生活,一生平安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