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资料背景
2007年出台的《物权法》第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2007年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上通过《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其中规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007年4月初,由住建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主办的全国城市房屋拆迁理论工作研讨会上,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住建部和全国各地拆迁管理部就《物权法》对城市房屋拆迁的影响达成了共识:
首先,对拆迁和征收的关系要进一步研究。
其次,要坚持实体和程序公正,保障被拆迁人或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随后,要坚持与完善评估制度,扩大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最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修改被正式提上工作日程。


“Tobeornottobe,thatisaquestion.”
莎士比亚在戏剧《哈姆雷特》中如是写道。对于任何一种二元对立的存在来说,做出一个合理的选择始终是“有一个问题”存在的。
一、拆与不拆,这是一个问题。
自2001年11月1日起开始发挥效力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它是现行所有拆迁行为的唯一法规依据。然而它与政府眼中所谓的“钉子户”一样,它也是司法制度改革的“钉子户”。如果我们承认,现代化法治进程亦需要对某些陈旧而不符合现行经济规律的法律法规进行“拆迁”的话。
重庆“钉子户”事件经媒体报道后,一石激起千层浪,立即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一时成为最具有争论的拆迁焦点,公众在不知不觉中也参与这场拆迁事件,为中国拆迁史书写了浓墨重彩的一笔。我们看到,“钉子户”、《拆迁条例》,以及它所规定的善后条款,都是极具“中国特色”的事物。明白这一点有利于我们更加清晰地去看待拆迁中的一些问题。
2009年7月18日朝阳区政府就“推进城乡一体化暨土地储备”召开了工作动员会,会后雷厉风行的拉开了大规模的拆迁序幕。据称这批储备土地是用于公共利益建设,将根据城市功能定位和区域业态经济发展来确定用途。可能用于居民用地、商业开发、产业服务以及绿地等,共涉及金盏、孙河、崔各庄、豆各庄、东坝、三间房、将台七个乡,占朝阳区全部农村地区的近三分之一面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物权法》非常明确地规定,只有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才可以征收土地和不动产。但对于什么是公共利益,又很难界定其内涵和外延,这个问题一直是困扰社会各界的难题。
难题的核心在于,对于公共利益的界定是直接关系到地方政府的权力空间和利润空间。
北京从来就不缺乏一座宜居城市的激情,缺少的是构建良性制度的大环境,之所以出现这样盲目的现象,除了经济利益的驱使造成了文化真空以外,更深层的原因还是不均衡所致。
在此大环境下,关于艺术区拆迁的说法近来是闹得铺天盖地,人心惶惶。东营与将府艺术区均贴出公告,称根据政府的宏观统筹规划用地,东营与将府等艺术区均在拆迁之列。据笔者实地考察,贴在东营的拆迁公告显示的时间是2009年8月16日,将府的拆迁公告显示的时间是2009年5月27日。时至今日已过去几个月,拆迁时间也早已过期,除了一小部分迫于形势早已搬走的艺术家以外,大部分艺术家还在自己的工作室忐忑不安,随时等着被驱赶。据某些消息灵通人士透露,之所以拖到现在,主要原因是因为补偿金还没有到位。记者走访了一些住在索家村、费家村的艺术家,他们均表示两年之后这些艺术区也将必拆,还甚至包括了草场地、黑桥、金盏、奶子房、北皋、孙河等地的艺术区。甚至还有传言宣称将于2010年6月前朝阳各大艺术区将全部拆迁。从这个意义来讲,整个艺术区的拆迁工作可谓是“箭在弦上”了。
开发商们如此明显的商业利益就开始和公共利益发生了冲突,然而政府也对公共利益的解释也存在逐步放宽的趋势,这就加剧了拆迁的随意性和长官意志。早就有识之士提出建议,成片拆迁项目应该召开听证会,保障每一个被拆迁人的知情权等权利。然而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被拆迁人可能还完全不知情时,他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已转归拆迁人。政府无须事先举行听证会,也无须个别听取被拆迁人意见,甚至可以全然不让被拆迁人知道,就可以单方面作出剥夺被拆迁人不动产的决定;只需要在颁发拆迁许可证后立即公告“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就可以了。用被拆迁人的话说,就是某天早上醒来,突然发现自己住了几十年的房子上多了个大大的“拆”字,左邻右舍的墙上也也是如此,然后再就看到斩钉截铁、不容置疑的拆迁公告,才知道自己的房子行将死于非命。如果有了对公共利益的公开认定,如果被拆迁人有了充分的知情权和听证权乃至起诉权,这样的一幕也许就不会重演了。
二、何去何从,这是一个问题。
中国的城市房屋拆迁制度始于上个世纪90年代。为了配套《城市规划法》发布了第一部系统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为的行政法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规划实施中遇到了规划调整,这就需要拆房子。”这是对为什么要拆迁房屋作出的特殊背景下的解释。那时国有单位还是城市建设的主体,其目的是通过旧城改造房屋拆迁,改善城市居民的住房条件。因此老百姓比较拥护。1994年,中国正式开始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并在当年出台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由此拉开了城市建设和房地产的市场化序幕,开发商成为城乡建设的主力军。也是在同一年里,也开始推行分税制改革,地方政府开始逐渐倚重土地财政。
而成为拆迁主体的开发商,为了追求利润,往往尽可能压缩拆迁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