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电视机,央视二套《经济与法》栏目正在播放这样一个案例:某小学六年级学生姜柳民因为在学校受到了某老师的指责后,就提前离开了学校,而老师并没有及时把她离校的事情通知家长,不幸的是这孩子在离校后就喝农药校自杀了。
也许,从表面看,这是一起在校外发生的事故,学校老师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犯罪法》中第十六条就明确指出:中小学生旷课的,学校应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它监护人取得联系。显然,学校在这一事件中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不管谁来承担责任,一条鲜活的生命终究是不存在了,对于死者的父母造成的伤害是无法用金钱来简单衡量的。
教育也许或多或少存在一定的惩罚,但一定要把握好度,切不可以为“拍拍屁股、敲敲脑袋”等简单的体罚就不会对学生造成伤害。
虽然老师也是凡人,可是现实生活中,学生眼中的老师就是圣人,老师一言一行对学生心理有着极其深刻的影响。
每一个学生都渴望得到老师的信任,当学生多次得不到老师的信任时,学生就会形成强烈的自卑感,这种自卑感会让学生产生与正常行为相违背的反常现象。日复一日,劣习累积,也就是一个常人眼中的“坏孩子”诞生的过程。
如果我们的老师、家长始终坚信每一个孩子都是最可爱的,面对孩子的缺点、错误能够用健康的心态来面对,那么孩子的自信心也会在这样一次又一次的给予机会中逐渐树立并坚定起来。
一次不正常的到校,一次提前回家,没有引起学校的重视,却导致了一条生命的消失,对这些细节问题的忽略,难道不说明我们学校法制意识的不健全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