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甲和小偷乙在商场偷窃时一起失手被抓。经过审讯后,两人被关进了同一个监号。
小偷甲:兄弟,你怎么招的?
小偷乙:我说偷了300块。
小偷甲:怎么能说偷300块呢!你应该说偷1000块!完了!完了!这下你可惨了!
小偷乙:你这说的是什么话?这不是明摆着要让我被判刑嘛!你以为满500块构成犯罪我不知道吗?我可是专门学习过法律的!还兄弟呢,我看你没安好心!
小偷甲:看你也不笨,咋就这么糊涂呢!
小偷乙:我咋就糊涂了?
小偷甲:你一定是认为偷1000块比偷300块的结果要糟糕了?
小偷乙:那还用说吗?地球人都知道!
小偷甲:看样子真的需要给你好好上一课。
小偷乙:我就不信你能呼悠出花来!
小偷甲:偷1000块,没错是犯了盗窃罪,可你知道这样会判什么刑吗?
小偷乙:这我还真不知道。
小偷甲:其实,这点小事到了法院,顶多也就是拘役几个月。要是认罪态度好的话,再托托关系,打点打点,弄个管制完全不成问题。你学法律的,当然知道管制都不用在里面蹲着的!
小偷乙:那不还是照样被判了刑吗?背个罪名以后还怎么见人?
小偷甲:没错,但这可要比偷300块的结果好多了!
小偷乙:你是说偷1000块反而要比偷300块的处罚更轻?哈哈!真是太搞笑了!还说我糊涂!
小偷甲:唉,说你什么好呢?你是不是认为只偷300块会啥事没有?
小偷乙:虽然不是啥事没有,但顶多也就是批评批评、教育教育,再加点罚款嘛!
小偷甲:哈哈!你还真他妈天真!听说过“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吗?
小偷乙:扯那干嘛?
小偷甲:你说你学过法律,知不知道对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怎么处罚的吗?
小偷乙:我就学了刑法,这个还真不太清楚。
小偷甲:实话告诉你吧:偷300块虽然不会被判刑,但很可能被送进劳教所,要知道劳教最低都要1年!倘若表现不好,还可能延长1年!
小偷乙:怎么可能!照你这么说,偷1000块关几个月、甚至还不关,偷300块却至少要关上一年?简直太荒唐了!哈哈…
小偷甲:你别笑,一点也不荒唐!说不定你马上就会见识到!
小偷乙:怎么会!我只不过犯了这点事,至于劳教嘛?这也太不可思议了。再说了,那些民警们对我可照顾了,他们知道我没犯罪,都还替我高兴呢!
小偷甲:唉,你是真的没救了,你以为他们是为你高兴吗?
小偷乙;难道不是吗?
小偷甲;你这个傻瓜笨蛋二百五,被人卖了还替人数钱!
小偷乙;你把话说清楚,我怎么就傻瓜笨蛋二百五了?
小偷甲;唉,我的兄弟啊!你知道吗?每个警察都分配有年度劳教指标,完不成的话,挨批不说,还一扣奖金、二不给晋级!
小偷乙;怎么可能!你从哪搞来的小道消息?
小偷甲;什么小道消息?这都是行业潜规则,你真白痴!前些年公安系统内部多次爆出“罚款指标”丑闻,你连这点都不了解还敢出来混!
小偷乙;那我倒知道。
小偷甲;哥们在这地方混了这么多年,各方面消息灵通的很,劳教分指标的事情保证不忽悠你!
小偷乙;真的假的?
小偷甲;你还不相信!前几天河北有两人因为酒后辱骂官员,被劳教一年的那个事你知道吧?
小偷乙;这个我听说了。
小偷甲;就在那个公安局的门口,树了一个“2012年度XXX公安局提前完成劳动教养任务”光荣榜,上面还贴着鲜艳的小红旗呢。(详见2012年12月2日腾讯网报道)
小偷乙;还真有这种事。不过审我的那俩警察挺好的,我还是不太相信他们会劳教我。
小偷甲;你也不掂量掂量自己的身份,他们凭什么要对你好?况且你也不想想,连骂骂人都会被劳教,更何况你这么大的罪!既然你如此天真,那咱俩就打个赌,看看到底谁先从这地方出去!
小偷乙:赌就赌,我就不信“实事求是”还搞不过“假话谎话”!
6个月后,小偷甲带着盖有某拘役所公章的释放证明,来到了小偷乙被关押的某劳教所(小偷乙被劳教一年半)。
小偷甲:兄弟,你还好吗?我看你来了!
小偷乙:哥啊,我真后悔当初跟你打赌啊!我要是第二天改口的话,就不会落到这步田地了!我是真没想到就偷了300块,关的时间会竟然比偷1000块还要长啊!你说我这是学的什么法律啊!
小偷甲:别难过了兄弟,就当是买了个教训吧。还是毛主席说的好啊;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你知道吗?兄弟我只偷了260块但我愣是说自己偷了800块!
小偷乙;这叫什么事啊……

写在结尾的话;
无论是从合法性,还是从合理性的角度,废除劳动教养制度已是箭在弦上,刻不容缓。1996年《行政处罚法》第九条、2000年的《立法法》第九条都明确规定;限制、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的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规定劳动教养制度的《劳动教养实施条例》,只是国务院于1958年制定的一部条例。其性质属于行政法规,在效力等级上低于法律。根据法的统一性的要求,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其早就应该废止。
再者,构成犯罪的处罚,反而比不构成犯罪的处罚要轻,明显有失社会主义社会的公平正义,有违《刑法》的罪行相适应原则,破坏了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宪法原则。
然而,10多年过去了。这种明显违法并且荒谬的制度依然生机盎然、常常作祟,严重侵犯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法律的神圣和尊严,助长了不正之风和贪污腐败。
依法治国的前提,应当是依法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