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骗保一般都判哪些人的罪,核心覆盖实际决策、执行、协助、牵线的全部参与人员,主要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单位实施这类行为时,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纯不知情、被动完成常规工作且没有从中获利的普通后勤人员,通常不会被追责;如果是公立医院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套取医保资金,还可能触发贪污罪,定点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收受回扣、伪造病历还会叠加其他罪名,是否入罪看主观明知、参与程度以及是否分得赃款。

医院骗保一般都判哪些人的罪,按岗位划分

医院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院长、分管医保的副院长属于第一梯队,这类人如果发起、布置骗保任务,制定虚假收治方案,下达指标,把控赃款分配,大多认定为主犯,量刑通常更重,即便没有直接写病历、开处方,只要组织策划,就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科室主任、病区负责人在自己管辖范围内组织虚构住院、虚增诊疗项目、安排重复检查,同样可以认定为主犯,只执行少量任务、听从安排的科室管理者,有可能被认定为从犯。

接诊医生、管床医生、手术医生是高频追责对象,一旦主动开具虚假诊断、伪造入院记录、编造病情,明明没有对应的治疗却开具收费单据,就满足诈骗罪的客观要件;医生如果只是按照上级强行指令操作,没有主动提议,分得赃款较少或者没有分钱,可以争取认定从犯,但不能仅凭一句服从安排直接免责。护士参与编造护理记录、虚假体温单、配合虚构给药记录,明知整套流程是用来套取医保,也会被追责,参与频次少、仅单次协助的,处罚一般较轻。

医保办、收费处、病案室、药房的工作人员,如果配合篡改病案、重复上传结算单据、虚开药品出库记录、修改收费项目,属于直接责任人员;病案管理员私自改动病历,收费人员刻意拆分单据规避医保审核,药房配合空发药品,只要主观知情,都会纳入追诉范围。财务人员专门走账、拆分资金、把骗保所得转移至私人账户,属于重要协助角色,一旦明知资金来源是虚假医保结算,很难脱离刑责。

中介、掮客以及主动配合的患者也在追责名单内,中介负责招揽人员、组织虚假住院、从中抽成,很多案件中中介被作为共犯处理;患者明知没有患病或者病情不需要住院,配合办理虚假入院、提供身份信息换取补贴,达到数额标准同样构成诈骗,少数被诱骗、对整件事情不知情的人员不会定罪。外包服务商、第三方检验机构,如果配合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帮助医院完成虚假结算,也会作为共犯立案。

普通保洁、安保、后勤人员,如果只是完成日常本职,不知道医院在实施骗保,即便身处这个环境,一般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被明确告知任务,帮忙接送虚假病人、隐匿材料,就会改变定性,成为共犯。这一条边界在办案中经常用来区分涉案人员范围,很多基层岗位人员因为缺乏主观明知,最终没有移送起诉。

认定主从犯,看三件事。

  • 是否发起策划、下达指令、分配赃款,这类多为主犯。
  • 是否被动听从安排,参与环节有限,分得钱款较少,这类多为从犯。
  • 是否完全不知情,只是常规履职,这类一般不追责。

医保基金监管条例明确,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骗取医保基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这条行政规定是刑事移送的前置依据,但最终定罪量刑以刑法条文为准。

很多人容易混淆,并不是只要在这家医院上班就一定会被判刑,办案机关会单独调取每个人的聊天记录、病历签字、银行流水、笔录,核实每个人清楚哪些事情,参与了多少次虚假结算,拿到多少赃款。同一个科室里面,有的医生长期参与,最后被起诉,有的医生极少配合,并且主动上报线索,最终不予追究。

主动投案、如实供述、退缴违法所得、协助办案机关抓获其他同案人员,都可以从轻处理,从犯本身在量刑上也会比照主犯减轻。